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对象是指在全市普通道路范围内因交通事故无法进行处理,按照《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移至相关地点的车辆。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包括拖车救援、吊车救援和货物装卸以及车辆(货物)停车看护等服务项目。各救援服务机构在实施救援服务时,应与当事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标明服务单位、救援时间、拖移地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如开展其他相关服务项目,应坚持“自愿选择、协商确定服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