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被告于201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爱情联络,同年5月20日开端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年××月××日生育一子厍某2,2015年2月13日处理婚姻手续。婚后因为被告的某些不妥行为令原告恶感。2016年6月原告以与被告夫妻爱情不好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7月经本院判定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恳求。判定收效后,夫妻爱情无任何交流、改进并分家至今。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厍某2一向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