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修期的长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规定》中确定的低保修期限。”存续期是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