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自建房是我国住房中特殊的一类,如今农村发展迅速,自建房也逐渐步入交易市场,自建房的转让对象:在“地随房走”的原则下,将自建房转让出去也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也会一并转移,而宅基地并非村民私人财产,而是无偿从村集体取得,归村集体所有,因此当前除了少部分宅基地改革试点区外,只能将自建房的转让对象限定在“本村村集体内部成员”当中。此外,转让对象必须符合当地的宅基地申请条件。 自建房的合法性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