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应急电源供电时,应急照明持续时间要求(1)、疏散照明,不宜小于30分。主要应考虑发生火灾或其它灾害时,人员疏散、在建筑物内搜人员、救援等需要的时间。对于超高层建筑、规模特大的多层建筑、大型医院等,宜考虑更长持续时间,如45、60、90分。(2)、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应视生产、工艺特点及持续时间长短确定。象特别重要的公共建筑、通讯中心、广播台、发电及配变电中心、交通枢纽等场所,应长时间持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