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岗位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断扩大劳务派遣用工岗位,更有甚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将劳动用工转为劳务派遣用工,逃避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诸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或者为了“消除”同工不同酬现象,在某类岗位全部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工,从而既降低了劳务工劳务报酬,又使得劳务工没有比较的对象。针对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