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维修单位进行。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汽车起火不仅威胁司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