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采取上述抗辩或反诉的方式非但不一定能免除举证责任,而且还将承担无法将所有可能导致出现质量缺陷的勘察、设计、桩基施工、监理单位追加到案件中来。而系争房屋工程质量缺陷事故往往是“多因一果”,并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某一单位单一责任的结果,此种抗辩或反诉的解纷策略方法容易导致遗漏案件主要当事人,导致法院无法审理或非完全quan面审理案件的结果。若拟将采取su讼的方式解决争议,无论采取“积极损失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