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主要集中在涉及因延误工期导致相应损失,例如工程ting工损失、工程材料价格上涨、工程设备租赁费用增加、人员工资增加、疫情期间用工成本、防疫成本等等。对于上述损失如何分担,法律、法规并无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已明确列举,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条款未做变更的,可依照约定处理。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其他损失,si法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