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条件,即有事实或嫌疑人 有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存在,包括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 这里所指“有事实”,主要是指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主体和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 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