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六条: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的产地,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