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窗1)除规范规定的特别场所和存放文、纪念展览物品、重要图书、档案、资料的场所,歌舞娱乐游艺场所,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及装有重要机器、仪器的房间外,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面积小于100㎡的房间,当采用耐火极限不2.00h的防火隔墙和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5.1.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