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或者不实结论,编造或者不实文件、记录的,3c认证目录,予以撤销执业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认证认可协会认证人员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第四十七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3c认证机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认监委申诉。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有权向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