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3c认证,应当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