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泰州产品认证,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绿色产品认证,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