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ROHS认证检测公司,维护、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为保护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