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标准(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1.宾馆(旅馆)(旅馆)饭店建筑应经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应经消防机构检查合格。2.已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如变更应报送消防机构审核。(二)建筑耐火等级:1.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旅馆和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普通旅馆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普通旅馆耐火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