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有色金属回收规定废旧有色金属回收规定:一、废旧有色金属回收和利用工作,由家物资管理总局金属回收管理局(以下简称金属回收管理局)统管理,各部门、各地区应当定的单位统管理这项工作。二、机械工业部、二机械工业部、三机械工业部、四机械工业部、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水利电力部、、农业机械部和中军总等十个部门(以下简称十个部,今后部门如需变动,废钢回收报价,由家计划和家经济商定)的直属企业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