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支架扶持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的指导和服务,加强技术培训,抗震支架,组织建设抗震住房,抗震支架型材,推广应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及建造方法。第二十九条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保证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第五章 保障与扶持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