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设抗震支架第四章 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第二十五条 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农村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应当多方筹金,对经抗震性能鉴定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加固给予支持。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编制、发放实用抗震技术图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可以选用抗震技术图集,也可以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根据图集或者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