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支架扶持政策第三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应当制定并实施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老旧房屋改造计划,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建设工程所有权人结合电梯加装、节能改造等开展抗震加固,提升老旧房屋抗震性能。第三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提高,抗震支架型材,支持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产业发展和新技术应用。县级以上地方应当依法综合运用和社会资本合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