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支架加固第二十条 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依法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建筑抗震支架,由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鼓励前款以外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第二十一条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作出判定。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抗震支架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