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权经国1务院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权不符合《人民共和国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1务院复审委1员会宣告该公告的无效。权的无效宣告由复审委1员会作出并由国1务院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申请人向国1务院复审委1员会提出权的无效宣告,应递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一式二份,申请书应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