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的是,律师采行独立辩护也不一定都是考虑被告人利益的,其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会考虑自己的利益,即律师追求的可能是案件结果是否有利于其将来扩大职业声望及将来其他案件法律收益的提高。当然,在被告人不认罪而刑辩律师作有罪辩护的情况下,则更有被告人法益的可能性。这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意味着律师对其雇主的倒戈或者背叛。上述律师行为,本身就动摇了独立辩护的根基或者前提,因此,的律师独立辩护的存在价值就非常值得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