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鼓励停车场对外开放,按照《细则》,今后,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经营管理者确需停止使用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停车场终止营业的,应当自终止营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居住区内的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路内停车位的使用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固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