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情况、监督检查结果、违规行为查处、责任约谈和整改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学校实施重点监管,并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行业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小卖部、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非寄宿制学校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销售场所。第二十二条 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食品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