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房屋交付后,买受人发现房屋实际情况与销售广告不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北京商品房产权买卖,对于房地产广告中的有关房屋及其相关设施的说明及允诺,如果其对订立合同定价有重大影响,那么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合同内容。若购房者发现说明或允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15.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协议》,商品房产权买卖打官司,并约定如到期,偿还,《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到期,不能偿还,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商品房产权买卖合同纠纷,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两个民事法律关系。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到期,商品房产权买卖纠纷律师多少钱,人不能按期偿还。对方当事人要求并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违反《法》第四十条、《物权法》百八十六条有关禁止流押的规定。(《高人院公报》2014年2期)

2.因为牵涉利益巨大,买卖双方矛盾激烈,无论是提高房屋价款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双方的诉求预期差距较大,调解难度大,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仅有两成左右。
3.房屋买卖合同不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三十三条项和《高人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应按照民事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高院(2018)高法民申1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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