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就是指,追加共同被告,其是我国赋予对其智力成效在一定阶段内享有的独占权,别人没经权利人容许不可应用该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事实上是一种垄断权,二审追加被告,是法律法规赋予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效所享有的支配权,权利人独享或垄断的支配权仅有根据“强制许可”“合理使用”等程序才可以变动。但这类垄断是一种合理合法的垄断,从这一含义上讲,被告答辩状,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理念是一样的,即全是为了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