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征收费用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对于“适当”的标准,工厂拆迁改造赔偿纠纷,何为“适当”、其计算依据、计算方法,何种情况下是“可以”补偿,何种情况下是“不可以”补偿,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规也没有进行规定。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一级地方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这在立法上未免是一个遗憾。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能够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更为明晰、清楚的规定,以促动拆迁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我们认为,对于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针对企业的经营性质、经营业务、经营状况、赢利情况进行个案评估,才能确保公平的实现。
2、设备搬迁安装费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的实施细则》中也明确“拆迁非居住房屋,拆迁人还应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下列费用:(一)按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的补偿办法。具体而言,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或承依照上海市指导价确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也可委托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
3、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跟员工的劳动合同,结果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承租房屋,尤其是商铺,遇到拆迁该有补偿吗,有多少呢?

一、如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合同约定,主张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1、如果没有约定,一般需要赔偿租户1-3月的房租。
2、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拆迁时赔偿归出租方所有,那么承租方是无法要求赔偿的;
3、如果没有约定赔偿归谁所有,
那么承租方可以合法要求补偿中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奖励部分费用;
如果承租方为了提高商铺的档次而进行了装修,那么还可以获得一定装修装潢损失。
二、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租户应该获得搬迁、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款。
承租方也应当了解相关拆迁政策,并对自己的经营情况进行计算,保留原租赁合同、租金转账记录等和合同有效相关的证据,以免自己的补偿权益受到损害。
、即使认定为建筑,也要依据法定程序办事。对建筑的拆除程序:
1、先要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
2、进行催告。
3、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4、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决定。
5、对社会的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公告限期拆除。
6、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时,才能进行强制拆除。
第二、有些建筑可以不拆除,千万不能一刀切,见到违建就拆!
1、拆除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拆迁认为,有些建筑,拆除之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拆除之后,可能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在这种情况下,工厂拆迁改造赔偿不满意,该建筑可不予以拆除。
2、影响建筑物和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
如果部分拆除建筑物,会影响建筑物和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或者整体拆除建筑物会影响相邻建筑物及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在这种情形下,建筑可以不拆除。
3、现有技术条件无法实施拆除的。
由于建筑的特殊性,或建筑物所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根据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无法实施拆除的建筑,也可以不予以拆除。
4、可以转成合法建筑的。
(1) 拆迁法务部认为,建筑未必一定被拆除,也可能转为合法建筑而存在。产生建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江苏工厂拆迁改造,既有当事人的原因,也有行政机关的原因。而对于建筑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也不是,有没收、限期拆除,也有罚款补办手续的,而且没收、限期拆除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情形。 拆迁律师团的董国女、路永强、陆迦楠和汪庆丰曾办过涉及建筑的案件。
(2)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对建筑作出没收或拆除的决定,工厂拆迁改造补偿律师解答,是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后综合权衡作出的决策。那么,其中相当多的建筑还可以纠正,并于纠正后与合法建筑一样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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