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的,不属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高人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合同的。在不存在《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数额,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