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