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执1法计划,结合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记录,确定执1法监管重点和检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