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殡葬的规定:1、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2、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3、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乱困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1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1府民政1部门报国1务院民1政部门备案;4、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5、县级人民政1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1府应当制定实行火颂陪茄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