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证怎么办理?
一、许可证内容
1、许可证名称:放射诊疗许可
2、办理部门:当地卫生健康会
3、办理窗口:当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二、法定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令第449号2005年9月14日发布)第八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发布) 第四条、第十四条
三、前置条件
1、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卫生机构;
2、具有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的配套设施;
3、应当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及设备。
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
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人民共和国令第46号)第十三条规定: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生产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苏州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服务范围:
可承担计算机断层X射线摄影装置(CT)、DR、普通X射线诊断设备、X射线摄影、CR、牙科X射线机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
业务流程:
业务受理→签订合同→收料→现场检测(勘察)→报告编写→质量审核→评审→报告修改→ 报告签发。
《辐射安全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放射防护检测,应当按照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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