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护栏工程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
6.1.2 护栏工程中的混凝土结构工程、砌体工程、钢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抹灰工程、饰面板(砖)工程、涂饰工程和防雷及接地安装工程等,除应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验收外,还应作为主体结构分部、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和建筑电气分部的相关子分部工程,分别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验收。
6.1.3 护栏分项工程检验批按同类制品每50处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处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部楼梯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6.1.4 护栏分项工程的允许偏差项目,每个检验批中的每个独立护栏和每部楼梯的一个楼层(段)均不应少于一个测点,测点应布置在不利处。
6.1.5 护栏工程验收过程中,可对护栏进行破损性检验。
6.1.6 按本章规定应进行水平荷载推力试验检测、玻璃抗冲击性能试验检测和金属防腐涂层干漆膜厚度检测的护栏工程,检测数量按同品种、类型和施工工艺不少于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