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中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 ? ??电影在产生之初,仅仅被视为是一种新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一种具有艺术性的创作作品,而这种机械性设计所带来的市场前景还直接引发了电影对已有的作品权利,例如文字作品等的侵害的担忧。在影片时代,对如何处理电影作品和摄影作品、戏剧性作品的区别和保护存有不同的意见,随着电影创作形式的日趋丰富,影视广告拍摄基地,重庆影视制作公司技术的逐步发展,以1908年的伯尔尼公约(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