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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3/7 23: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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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工伤赔偿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M某在郑州某房地产建设集团某小区分包工程,聘用X某在工地上做电工。2006年8月8日,X某在工地上维修电路时,不慎被高压电烧伤,经法医鉴定构成一个伤残四级、一个伤残十级。X某受伤后,除M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外,没有作出任何其他赔偿,X某遂于2007年4月8日向景德镇市珠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州某房地产建设集团、Z某及M某等三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207187元。本律师作为M某的代理人参与了诉讼活动,认为原告属于工伤,应当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得到法院支持,于2007年7月26日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于2007年8月1日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告和三被告之间均没有形成劳动关系,郑州法律咨询,本案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应当适用《安全生产法》并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地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因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耽误了法律规定的申报工伤期限(一年),而中级法院又迟迟没有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原告遂作出大幅让步,于2007年12月中旬与被告方案外和解:由被告赔偿原告四万元,原告向法院撤回起诉。本律师的当事人M某承担了其中的一万元。 (案例:)2012年6月1日,郑州**公司雇佣潘**为仓储搬运工,月工资900元,临时工,未签劳动合同,11月7日,潘**被安排与其他7位职工到仓库搬运药品包装材料,工作中,不幸被两桶酒精烧毁其中的纸张, 法律咨询电话,潘京超一脚踏空,酒精洒落在他的左小腿上并很快燃烧,致使潘的左小腿烧伤。经诊断为烧伤80%,二度2%,深二度4%,三度烧伤2%,住院21天,花费医药费5808.8元(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医院证明须继续治疗,网上法律咨询,费用约80000元。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被评定为六级伤残。2012年4月30日,潘京超向郑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月9日,其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决定不予受理。5月12日,潘**申请工伤认定,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事故发生在2002年11月7日,申请工伤认定在2004年5月12日,已经超过一年的申请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无奈,潘又向郑州市人民提出行政复议,免费法律咨询律师,8月16日,清远市人民决定受理该案。 2012年5月13日,潘**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新北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167605元。案经郑州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约15万元(含继续治疗费)。被告不服,以继续治疗费80000元是尚未发生且是不确定等理由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该院主持调解化干戈为玉帛,以一次性赔偿100000元结案 产品:法院法律网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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