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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手机CE认证

[供应]手机CE认证

更新时间:2011/12/2 12:12:43
欧盟强制性认证---CE

“CE”是一种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1)  CE的基础: 基本要求及协调标准 
   1985年5月7日,欧洲理事会批准了85/C136/01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的决议[27]。该决议指出,在《新方法》指令中只规定产品所应达到的卫生和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另外再以制定协调标准来满足这些基本要求。协调标准由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凡是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可被视为符合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 .

   通常情况下,所有新方法指令都规定了加贴“CE”标志的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是对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要素,特别是保护用户,如消费者和工人的卫生和安全,涉及到保护财产或环境等其他方面的基本要求都做出了规定。基本要求目的是为用户提供并确保高标准的保护。如果某一产品存在固有的危险,制造商有必要进行危险程度分析,以确定适用于其产品的基本要求,这些分析应编写成文件并放入技术文件中。基本要求规定了要达到的结果,或涉及到的危险程度,但并不指明或预测技术解决方案,这种灵活性给制造商提供了自由选择满足基本要求的方法,这样做可使制造商充分选择适合技术进步的材料或产品设计。 给指令的基本要求提供技术规范的欧洲标准,是在欧洲委员会一致通过的基础上由标准化组织批准的。这种标准被称为“协调标准”,它是满足指令基本要求的“跑道”。协调标准具有“据此推断符合基本要求”的地位,是制造商证明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一种工具,也就是说,符合协调标准的产品即可在欧盟市场流通,但实施协调标准仍是自愿的。 

   协调标准不仅涉及基本要求的相关条款,还可能涉及其他规定,但在实施中制造商应将其他规定与基本要求区分开。 


(2)加贴CE标志的产品范围 
  可能损害人体安全健康及财产的产品均是CE标识的对象。 
 对于绝大多数电工电子产品来说,申请CE认证必须符合低电压设备(LVD)指令和电磁兼容性(EMC)指令的要求,如下: 


电磁兼容性(EMC) 2004/108/EC 


低电压设备(LVD) 2006/95/EC 

2006/95/EC低压指令是一个强制性指令,它取代了欧盟市场流通电气设备产品的法规,有关产品如果符合了该指令要求可以在欧盟各个成员国市场中自由流通。 

1、低压指令覆盖的产品 
    该指令适用于所有交流电压在50-1000 V或直流电压在75-1500 V的电气设备产品,这里所说的电压是指电力输入或输出电压值,而不是电气设备内部所显示的电压值。 

低压指令不包括以下设备: 

——在有潜在爆炸危险的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

——无线电和医疗用途电气设备 

——电梯使用的电气零部件 

——电力仪表 

这些产品受其他欧盟指引规范。   

低压指令亦不包括以下产品: 

——家用插头、插座(17) 

——电动栅闸控制器 

——船用、航空器和铁路电气设备 

  这些产品目前还没有任何欧盟指令要求,故不需加贴CE标志,但需符合有欧盟成员国参加的国际团体制定的安全准则的要求

   一般来说,低压指令指令覆盖了在相关电压范围内的消费品和主要的电气设备,例如:电气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照明设备(包括镇流器)、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电线[10]、器具藕合器和接线装置(9)、电气安装设备等等都需符合该指令的要求,才能够在欧盟市场上流通。 


2、低压指令的安全要求 

   该指令覆盖了所有由于使用电气设备而导致危险的安全要求,它不仅仅涉及电气安全性,同时亦包括了机械、化学、噪音、人类生存环境保护和所有造成危害的预防。另外要注意电磁兼容性有关要求不包括在低压指令中,电磁兼容性需符合欧盟电磁兼容指令2004/108/EC的要求。 

   某些电气设备还应符合其他欧盟指令的要求。   

3、如何获得“CE”标志   
  合格评定可细分为8种基本模式,即生产内部控制、EEC型式检验、符合型式要求、生产、产量保证、产品验证、单件验证及正式。这些不同的模式结合在一起可形成一个完整的程序。每个新方法指令中都规定了适用的合格评定程序的范围和内容。通常情况下,合格评定程序在设计和生产阶段发挥作用,有的模式只涉及生产阶段,有的模式涉及到设计和生产阶段两个阶段,其目的就是要求制造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其产品合格。产品符合协调标准或经过适当的合格评定程序,即可加贴“CE”标志。 

   合格评定活动是由机构完成,其首要任务就是依据指令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进行合格评定,以保证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相关指令中的相关程序。 


4、加贴“CE”标志的相关要求   

(1)“CE”标志无处不在 
   由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所有产品在投放市场前都必须加贴“CE”标志,“CE”标志并不是为了达到某种商业目的,也不是产地标志,在欧洲联盟的法律中被定为法律合格标志。所有新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加贴“CE”标志(不管产品是由成员国生产的,还是由其他生产的)。 

(2)“CE”标志必须加贴在显要位置 

   “CE ”标志表明产品符合指令中所涉及的基本的公众利益,因此可被视为传递给成员国当局及相关团体的基本信息,从而要求加贴在产品上的“CE”标志必须是在显著位置,并且清晰可辩,不易涂抹。通常情况下,“CE”标志加贴在产品或其参数标牌上,若不能将“CE”标志直接贴到产品上,也可加贴到产品的包装或产品附带文件上,但需证明“CE”标志不能贴在产品上的原因。 

(3)“CE”标志高度不得少于5mm,如果缩小或扩大应按比例进行 
   机构可依据所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参与设计、生产阶段或完整地参与设计和生产两个阶段的合格评定活动。如果机构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程序,则机构的编号应置于“CE”标志之后,但依据一些规定,“CE”标志之后也可能没有参与合格评定的机构的编号。有时可能不止一个机构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工作,这时可能有不止一个适用指令,在这种情况下,“CE”标志之后会有几个编号。 

(4)“CE”标志取代各成员的符合标志 
  “CE”标志是表明产品符合欧洲指令(取代所有法规)的标志,这就意味着“CE”标志应取代所有符合法规的标志(如德国的GS标志)。成员国应将“CE”标志纳入到其法规和行政管理程序中。 

(5)CE标志与产品责任 
 实际上,CE标志仅是制造商的一种声明,是向当局的市场检查员和产品的贸易商人而不是向消费者的声明。该标志仅表明制造商评估了产品符合相关要求,从而能使产品在整个欧盟内自由流通,并不说明产品的质量或对周围环境安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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