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团体综合医疗保险条款(A款)
产品特色
· 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 全方位补充企业员工负担的合理医疗费用,有效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
· 涵盖门诊、住院保障内容。
投保范围
· 凡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团体,均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员工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一年期,从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一般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起止期间一致。
保险费
· 根据投保时选定的保险责任、投保团体退休人员占比、在职人员年龄结构确定保险费;
· 保险费可以采取一次缴清和月缴的方式。
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上、统筹基金费用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基本医疗补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