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中不具备显著特征部分与其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特点相一致,或者依据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个人商标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可以核准。例如:“利郎商务男装”商标,使用商品为服装、鞋、帽,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应为“利郎”,“商务男装”是对商品的使用对象的表述。再例:“松下电器”商标,使用的商品为“体育运动器械”,依商业习惯和消费习惯,商标注册代理,不会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认。这类含有非显著部分的组合商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