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企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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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概念与原则
1. 本准则是各国共同向跨国企业提出的建议。建议中提出了符合适用法律的良好行为原则与标准。企业遵守本准则是自愿并且非法律强制性的。
2. 因为跨国企业的业务可以延伸至世界各地,因此该领域内的国际合作也应扩展到所有。加入本准则的各国鼓励在其领土上营业的企业,不论在何处开展业务,应在考虑东道国特定条件的同时,遵守本准则。
3. 对于本准则而言,不要求对跨国企业做出一个精确定义。跨国企业通常由在一个或多个建立的公司或其它实体组成,并相互联系进而以不同方式协调业务。尽管其中一个或多个实体能够对其它实体施加更明显影响,各实体的自主权在一个跨国企业和另一个跨国企业之间可能明显不同。所有权可以是私有、国有或公私混合所有。本准则适用于跨国企部所有实体(母公司和(或)本地实体)。根据企部实际的职责分配,期望不同的实体与其它实体相互合作全帮助以便遵守本准则。
4. 本准则无意对跨国企业和国内企业采取区别待遇,准则反映的是所有企业的良好执业行为。因此,本准则对任何相关的跨国企业和国内企业行为寄予了相同的期望。
5. 各国希望鼓励尽可能大范围的企业遵守本准则。虽然认识到中小型企业或许不具备大型企业的能力,尽管如此本准则加入国仍鼓励它们尽可能全面地遵守本准则各项建议。
6. 加入本准则的各国不应把准则用于保护主义目的,也不应以使人们对跨国企业所投资的任何的比较优势产生疑问的方式利用准则。
7. 各国有权遵照国际法,规定出在其管辖范围内营业的跨国企业须遵守的条件。设在不同的跨国企业的实体须服从这些适用的法律。当跨国企业面临加入国提出的相互矛盾的要求时,有关应为解决可能发生的问题坦诚合作。
8. 本准则加入国应如此解释公布准则,即将根据国际法与契约方的义务履行其公正对待跨国企业的责任。
9. 鼓励利用适当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仲裁,作为解决企业与东道国之间出现的法律问题的便利手段。
10. 本准则加入国应推广并对本准则的应用予以鼓励。各国应联系单位,负责推广本准则并作为讨论所有与本准则相关事务的论坛。加入国还将参加适当的审议与磋商程序,解决在不断变化的世界中与本准则解释有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