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曾用名高某君),女,兰山区辩护律师,1972年12月31日出生,兰山区辩护律师咨询,汉族。委托代理人单夫纯,兰山区辩护律师,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孟某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单夫纯,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以财产混同为由追加被执行人的问题。实践中,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应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符合法定适用情形的,才能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并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所涉企业法人财产混同不属于司法解释明确的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唐山中院、河北高院以此为由,辩护律师,追加三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不当,应予纠正。关于申请执行人实现的程序问题。执行程序中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有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无论本案情形是否属财产混同或者法人人格混同,均不是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如认为被执行人与其他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形,可以另案提起诉讼,请求否定相关公司法人人格并承担原本由被执行人承担的。 兰山区辩护律师_单夫纯律师_辩护律师由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提供。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www.sanhelawyer.cn)在法律服务这一领域倾注了无限的热忱和激情,单夫纯律师一直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以、服务来赢得市场,衷心希望能与社会各界合作,共创成功,共创。相关业务欢迎垂询,联系人:单夫纯。 产品:单夫纯律师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