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设备采用的专利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已包含在设备报价中,投标方保证招标方不承担有关设备专利的一切责任。
1.8投标方应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安全、健康、环保标准的要求。投标方对成套设备含辅助系统与设备负有全部技术及质量责任,包括分包或采购的设备和零部件。1.9投标方对于分包设备和主要外购零部件至少3家产品,招标方有权参加分包、外购设备的招标和技术谈判,投标方和招标方协商,终招标方确定分包厂家,但技术上由投标方负责归口协调。
1.10对于投标方配套的控制装置,仪表设备,投标方应考虑和提供与脱硫主体工程DCS控制系统的接口并负责与DCS控制系统的协调配合,直至接口完备。
1.11投标方提供的设备、附件、备品备件、外部油漆等满足本工程所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的要求。
1.12投标方提供给招标方的所有技术文件、资料和图纸(包括国外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图纸)均用中文编写,所有的来往文件均应采用国际单位制。
1.13本工程采用KKS编码标识系统,投标方供货范围内所有设备及其部件、控制设备等均应在终版的图纸及货物上标明其KKS编码,具体的编码原则和区段由设计院提供和确认。
1.14在签订合同之后,招标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在设备投料生产前,投标方应在设计上给予修改。具体项目由双方共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