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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寻衅滋事,可能触犯刑法!《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律师,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认定及处理《解释》第五条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该款规定反映出信息网络的工具性特征。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两点:(1)如果利用信息网络辱骂特定的个人,则可能存在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的竞合。如果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应按照《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即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2)要严格入罪标准。辱骂、恐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同时对社会秩序造成了现实的破坏。对于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发泄不满,辱骂他人的,要重在教育,强化管理,一般不要轻易适用本款规定按处理。2、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的认定《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信息网络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和社会属性。网络社会已经与现实社会融为一体,成为现实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信息必然会对现实社会产生直接的、实实在在的影响。显而易见,编造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进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此类行为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广森律所刑事辩护|刑事律师|刑事案件辩护咨询刑法关于共犯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共同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二人以上共同过失,不以共同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集团进行活动的或者在共同中起主要作用的,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组织,辩护律师,是集团。对组织、领导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处罚。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的,应当按照他的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的,刑事诉讼律师,应当按照他在共同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批准设立的一家合伙制性律师事务所。广森律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的刑事辩护和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服务。 刑事诉讼律师、律师、广森律所(查看)由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提供。“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建设工程”就选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www.forestlaw.cn),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洛克时代中心B-501,多年来,广森律所坚持为客户提供的服务,联系人:杨汉卿。欢迎广大新老客户来电,来函,亲临指导,洽谈业务。广森律所期待成为您的长期合作伙伴! 产品:广森律所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