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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寻衅滋事,可能触犯刑法!《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刑法辩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认定及处理《解释》第五条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该款规定反映出信息网络的工具性特征。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两点:(1)如果利用信息网络辱骂特定的个人,则可能存在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的竞合。如果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刑法辩护费是多少,破坏社会秩序的,应按照《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即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2)要严格入罪标准。辱骂、恐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同时对社会秩序造成了现实的破坏。对于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发泄不满,辱骂他人的,要重在教育,强化管理,一般不要轻易适用本款规定按处理。2、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的认定《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刑法辩护费用,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信息网络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和社会属性。网络社会已经与现实社会融为一体,成为现实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信息必然会对现实社会产生直接的、实实在在的影响。显而易见,编造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进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此类行为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广森律所刑事辩护|刑事律师|刑事案件辩护咨询在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预审部门应设置律师接待室,专人统一负责受理、安排、通知、办理、协调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可以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一)向办案机关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向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三)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四)为嫌疑人申请候审。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批准设立的一家合伙制性律师事务所。广森律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的刑事辩护方面的法律服务。 刑法辩护、刑法辩护价位、广森律所(商家)由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www.forestlaw.cn)实力雄厚,信誉可靠,在北京 朝阳区 的法律服务等行业积累了大批忠诚的客户。公司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和不断的完善理念将引领广森律所和您携手步入,共创美好未来! 产品:广森律所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