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意义 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相关部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软件登记证书指的是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知识产权的知识,请拨打图片上方的热线,我们国泰佳明作为的知识产权公司将会一一解答您心中的疑惑。 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一) 我国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工作起步较晚,立法经验少,加之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产业相对比较落后,给立法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但是,也正因为我们起步晚,其他在计算机软件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又可供我们在制定我国软件保护法时予以借鉴,使得我们起点高,不走弯路或者少走弯路。所以,我们一开始就把计算机软件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而不是选择其他法律对计算机软件予以保护。《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明文把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保护作品的一项。1991年6月在此基础上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作了系统且操作性强的规定,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正式诞生,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走向完备化。由于我国计算机产业的相对落后,不能代表计算机软件发展的国际水平,所在在制定上述法律时,立法者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更着眼于与国际保护计算机软件同步、与国际保护接轨和一体化。1980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修订1976 年著作权法修正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手续,正式把计算机软件列入著作权保护的客体。除原则规定为直接或间接用于计算机以取得一定结果的一组语句或指令,以此作为对计算机程序的注释,通过判例的补充把软件受保护的范围具体规定为:用回标代码表达的程序、固定在相关半软件上的程序、系统程序和应用程序。但美国著作权法02条明文规定:“著作权保护不能延及体现作品中的思想、步骤、过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则或者发现。”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在划定软件保护范围时明文规定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都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知识产权的知识,请拨打图片上方的热线,我们国泰佳明作为的知识产权公司将会一一解答您心中的疑惑。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国泰佳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何维护 由北京国泰佳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北京国泰佳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68tm.net)是一家从事“商标代理,版权代理,产品设计,企业策划”的公司。自成立以来,我们坚持以“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的方针,勇于参与市场的良性竞争,使“国内外商标代理,版权代理备案,知识产权维权业务”拥有良好口碑。我们坚持“服务至上,用户至上”的原则,使国泰佳明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在其它中赢得了众的客户的信任,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特别说明:本信息的图片和资料仅供参考,欢迎联系我们索取准确的资料,谢谢! 产品:国泰佳明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