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6除雾器冲洗系统应能够对除雾器进行全面冲洗,不能有未冲洗到的表面。冲洗水母管的布置应能使每个喷嘴基本运行在平均水压。
3.7.7除雾器的布置可结合吸收塔的设计统一考虑,以方便运行和维护。
3.7.8除雾器冲洗用水为FGD工艺水,由工艺水泵提供。
3.7.9所有除雾器组件、冲洗母管和冲洗喷嘴应易于靠近进行检修和维护。设计的除雾器支撑梁可作为维修通道,至少应能承受300kg/m2的活荷载。
4.性能保证值
4.1卖方须对以下工艺参数做出保证:
4.1.1在任何运行工况下,粒径大于20微米的液滴携带量不得超过附件A中规定的限制值。采用PDPA测量方法。
4.1.2在除雾器上的烟气压降不得超过附件A中规定的值,并且清理工作仅能通过除雾器冲洗系统正常运行来完成。
4.1.3耐温应满足附件A中规定的要求。
4.1.4使用寿命应达到附件A中规定的要求。
4.1.5冲洗水的消耗量应加以规定,并予以保证。
4.1.6可利用率应达到附件A中规定的值。可利用率定义如下:
可利用率=A – B / A ×
其中:
A保证期内的设备运行时间(h)。
B因技术故障引起的跳闸时间(h),包括等待备品备件、更换件与设备修理的等待时间,但排除向卖方报告故障事宜所需的时间。
4.2所有保证值应同时满足。
4.3随设备现场安装完毕后,各项性能保证值应满足。卖方应提供一定的必要额外裕度,这样可保证设备能在现场达到要求的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