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婚情调查合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畴婚姻律师案情摘要赵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何某怀疑赵某与他人同居生,何某聘请调查事务所进行调查,费用总计6000元。后调查事务所提供了赵某情及同居生的证据,何某支付了6000元。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分割财产,同时要求赵某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及调查费6000元。离婚律师法院处理法院支持了何某要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的请求,判决精神抚慰金20000元,驳回了赔偿调查费的请求。高法院民一庭意见离婚损害赔偿中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内容均是基于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强调的是对因受配偶侵权行为损害的无过错的配偶提供经济和精神上的救济,为情调查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的范围。 侵权行为导致身份不明的侵权人死亡的,民政门等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离婚律师案情摘要1、2009年7月张某驾驶出租车碰撞到一的流浪的女性,致使该女性死亡,张某逃离现场,认定张某负全责,女性基本情况不详。民政局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出租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2、王某于2008年3月驾驶变形拖拉机将一路人撞死,认定王某与路人同等责任。路人情况不详。民政局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各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婚姻律师法院处理1、一个案例,一审认定民政局不具备主体资格,驳回起诉。二审有两种意见。2、第二个案例,判决支持了民政局的诉讼请求,上诉。二审也形成两种意见。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因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等身份不明人员死亡的,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在法律未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门等行政部门或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p 产品:【王利云律师】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