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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离婚律师,【离婚律师网】,郑州离婚律师哪里做

更新时间:2017/9/6 11: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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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效力婚姻律师案情摘要王某与尹某1990年结婚,2000年尹某以工作忙为由不经常回家居住,王某产生怀疑。双方约定如尹某晚上十二点至凌晨七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100元“空床费”。事后因尹某经常不回家居住,尹某总计向王某出具了“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后双方发生争议,尹某将王某打伤,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除了主张将共同财产判决王某所有外,并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还要求支付精神损失2万元和“空床费”4000元。婚姻律师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尹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王某不服上诉,二审改判尹某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补偿费4000元及医疗费,其他维持原判。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付某桐诉付某强抚养费纠纷案【离婚律师网】——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一)基本案情原告付某桐的母亲韩某与被告付某强于2012年12月7日结婚,于2013年9月18日生育一子付某桐。韩某住院生育原告付某桐的医费用由被告付某强支付。自原告付某桐出生后,其母亲韩某即带其离开单独居住至今,被告付某强亦未支付过原告付某桐抚养费。被告付某强现无固定收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二)裁判结果离婚律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出生后,原告母亲即与被告分开居住,原告母亲带原告单独生活,被告未支付过原告的抚养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付某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每月币4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原告付某桐自2013年10月份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被告付某强于判决生效后按每月币4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付某桐的抚养费至其满十八周岁;驳回原告付某桐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p 产品:【王利云律师】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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