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力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确定子女抚养问题时不可忽略的因素离婚律师案情摘要2012年陆某以苏某多次实施家庭力,多次打自己及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儿子归陆某抚养。法院查明苏某多次酗酒打骂陆某,有时伤及儿子。苏某认为对陆某仍有感情,年过四十,只有一个儿子,不同意陆某抚养。法院征求了12岁的儿子的意见,儿子很纠结,但是终表态和父亲共同生活。法院处理一审判决儿子归苏某,财产上对陆某有一定倾斜,二审改判儿子归陆某抚养,苏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法院民一庭意见婚姻律师在涉及家庭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大化作为原则。在就与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征询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的同时,应当将家庭保留作为一项摘要因素加以考虑。 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离婚律师——用法律来纠偏“久病床前无孝子”(一)基本案情原告贾某76岁,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且生活不能自理。2012年至2013年间,贾某因病住院仅治费就花了30多万元。贾某一生生育四子三女,其中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比较孝顺,但三子刘某多年来未尽任何赡养义务。贾某某住医院期间,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积极筹钱,一起分担医费。而三子刘某不仅对母亲病情不管不问,还不愿分担任何医费用。虽经村干部多次调解,但刘某均躲避不见。贾某无奈之下,走上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子刘某支付赡养费、承担已花去的医费,并分摊以后每年的医和护理费用。(二)裁判结果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依照《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费用。”、第十九条第二款“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的规定,判决支持贾某的诉讼请求。(三)典型意义【离婚律师网】赡养老人是回报养育之恩是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积极扶助。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医费的权利。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子女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安度晚年。本案的被告刘某作为原告七个子女中的赡养义务人之一,无论从道义上、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在老母亲年老体弱且患有疾病的情况下,被告应当与其他兄弟姊妹一起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使老母亲能够安度晚年、幸福生活,而被告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三番五次推诿履行,并公开放言不管不顾老母亲,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引起民愤。法院在确认双方关系和事实前提下,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彰显了法治权威,同时也维护了道德风尚。</p 产品:【王利云律师】供货总量:不限产品价格:议定包装规格:不限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交货说明:按订单